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量调查(以下简称交调)管理工作,准确统计公路交通流量,发挥公路交调在交通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服务于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收费、应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路的交调工作。
第三条 交调工作坚持“忠职守则,务实求真,科学规范,准确及时”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公路交调分为常规调查和专项调查。常规调查是指按照《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定期开展的调查活动,主要包括交通量调查(含比重调查)、车速调查、占有率调查、轴载调查等;专项调查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开展的调查活动,主要包括起讫点(OD)调查、通行能力调查、路网运行监测、重点车辆监测、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及政策影响分析调查等。
第五条 省公路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有关公路交调工作的政策、规章和制度,制定省级公路交调工作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二)负责编制全省公路交调发展规划、公路交调站(点)规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公路交调工作,督促高速、普养公路等调查机构开展公路交调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并对公路交调设备质量状况进行考核。
(四)负责省级公路交调数据中心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五)负责全省公路交调信息资料的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全省公路交调相关信息。
(六)负责全省公路交调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省公路交调信息的交通流量指数分析、路网适应性评价、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影响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 相关单位主要职责
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属各公路管理局分别负责所辖路段观测站(点)设施的管理和交调等工作。
第七条 公路交调站(点)是在国家公路、省道、县道、乡道及专用公路、农村公路上设置的,对公路交通情况进行调查的设施或场所,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其观测形式分连续式和间隙式两类。
第八条 国家级公路交调站(点)布设于主要国家公路运输通道,连接主要港口、特大城市出入口、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重点矿产资源区的路段,省界、国界路段等位置,能够反映全国性路网交通量分布与组成、公路服务水平、交通经济运行等特征。必须设置为连续式观测站(点),其编号范围:L101—L896,编号间隔为5。
间隙式观测站(点)应设在调查区间范围内能代表其所在路段交通量的地点,且每调查区间只设一个观测站(点)、一个观测断面。其编号从J100开始,每个编号之间间隔为2。
第九条 公路交调站(点)应以自动化为主,其中国家级公路交调站(点)须使用自动化设备调查,其他交调站(点)以自动化调查方式为主,并逐步替代现有人工观测。
第十条 采用自动化设备的交调站(点),由省公路管理局依据《关于加强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设备技术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规划〔2007〕52号)的有关标准和要求,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定期性能核查,确保调查设备运行稳定;使用的固定式调查设备需符合全国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发布的合格产品目录;国家级公路交调站(点)的期间性能核查结果,应及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公路交调站(点)的位置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视情况更新调整。高速公路、国道、部分其他重要路段的国家级公路交调站(点)由全国公路交调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命名。在国家级公路交调站(点)基础上,如全省交调站(点)需进行统一规划和命名,其调整先由省属各公路管理局提出方案,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执行,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备。农村公路调查点由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确定方案,报备省公路管理局。
第十二条 高速、普养公路观测站(点)设置或调整,应根据道路交通量情况充分利用高养中心、养管站(道班)等设施,保持公路交调站(点)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公路交调人员编制:间隙式观测站(点)不少于2人(兼职人员),应当由正式观测工或经培训的工人担任,主要负责观测、记录和统计。临时性调查统计,应根据调查的目的和要求,配备相应水平调查统计人员。
具体人数可视交通量大小确定。
第十四条 公路交调人员实行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
高速、普养公路交调人员由省属各公路管理局聘用考核,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如发生调整须及时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农村公路交调人员由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聘用。
第十五条 间隙式交通量观测(站)点应根据调查内容,配备必要观测站房、记录仪器、计量仪器、照明取暖等设备,地市(州)级以上公路交调统计部门宜配有专门用于检查工作、质量监督的交通工具。
第十六条 随着自动化设备安装站(点)不断增多,在认真做好自动化交调观测工作的同时,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厂家维修,同时立即启动间隙式观测,确保数据连续性。
第十七条 埋有自动化设备的位置,为保证设备不被盗或人为破坏,应有一定提示标志和防盗措施,按照第三十八条要求执行。即对于同一条路线,按照路线桩号由小到大排列编号,并在设备箱或立杆上标识“公路交调标志”(详见附件说明)。设备应列入路产范围,报路政执法处备案,如发现设备被盗或破坏,将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自动化设备安装完成,试运行1-2个月,对设备运行情况以及数据传输上报、数据准确率等指标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联系厂家维修。
第十九条 装有自动化设备的站(点),应不定期地进行人工抽样调查,与自动化设备数据对比,存在车流量数据及车型种类有较大差异时,及时联系厂家技术人员进行调整,确保观测数据准确率。
第二十条 省属各公路管理局自动化设备安装费用超过100万元的,均采用招投标形式进行。同时,施工安装过程以及资料整理均按照《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办理。未超过100万元的,交竣工均由建设单位一次完成,并按工程资料整理完善归档。
第二十一条 所有自动化设备站(点)数据均通过无线传输方式进入省公路管理局信息中心,汇总后直接报送交通运输部网站。应定期检查设备数据传输网络的完好性,发现数据传输不连续,应及时与电信部门联系维修。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自动化设备站(点)的正常运行和数据及时传输,每个站(点)每年均有维护费,专门用于设备的简单维护、支付数据无线传输网费等。此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取消次年维护费用。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自动化设备站(点),存在管理单位多样性问题,省属各公路管理局主管统计负责人,应随时掌握设备运行、数据传输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路交调人员应爱护配备的交通量调查设备,并按规定程序和说明正确使用操作。
交调统计人员应随时检查观测设备数据记录情况,发现异常应转人工观测或启动备用设备观测。对存在问题的设备应查找原因并及时联系厂家维修。
第二十五条 间隙式观测站(点)须用配备的观测设备在每月5日、15日、25日三天连续进行24小时不间断观测。将数据存储到IC卡,输入计算机调查程序打印报表。线路每日19:00时至次日7:00时夜间交通量占昼夜交通量比例不超过5%时,观测时间可调整7:00时至19:00时12小时,但计算日交通量要计入推算的夜间交通量。对于同一观测年度同一调查站点,其观测时间应一致。
第二十六条 间隙式观测日应避开法定节假日、不良气候、地方性集会等交通量异常日期,如遇异常日期应及时改期观测,并在三日内进行。三日内仍无法补测者,可取消本次观测。
第二十七条 比重调查、车速调查作为常规性调查内容,应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 车速调查时间应选择正常气候条件(无雨、无雪、无雾),日交通量相当于该路段年平均日交通量的日期,避开节假日、赶集日等。时间为观测日早高峰小时至晚高峰小时时段。连续式调查站(点)报送实时交通数据时报送地点车速,即每5分钟报送一次交通量数据时,报送此观测点所在位置的车速数据;间隙式调查站(点)报送行程车速(区间车速),即报送交通量数据时,报送此观测点所在观测路段间的车速数据;并与间隙式的交通量调查日一致。
第二十九条 比重调查应在国道(含国家和地方高速公路)、省道、县道、乡道进行,简称四类公路交通量比重调查,内容为调查区域内四类公路交通量及里程,其中里程为当年年底调查里程数据。宜选择运输旺季间隙式交通量观测日进行,同一地区(市)比重调查应同一日进行。
比重是指各行政等级公路上通行车辆(路线交通量)与观测路网总交通量的比值。
第三十条 因公路施工等因素阻断交通,而预计短期内不能恢复通车路段,经省公路管理局批准,连续式或间隙式观测站(点)可停止观测,直至恢复通车再进行观测,但应上报正式文件说明原因。对施工路段停止观测的设备,各单位要安排管理人员将设备挖出保管,并保证设备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将对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新建公路交调站(点)设置应与公路沿线设施同步建设并投入使用,尤其是列入国家级规划的公路交调站(点)在公路新建、改建时,应与公路主体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其新建站(点)、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等费用应从该公路建设费中列支。
已实施改造工程的农村公路须设置间隙式交调点。
第三十二条 按照《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规定,连续式、间隙式交调报表报送时限:每月末的下一月10日前报送上月月报表;每年的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年报表。
(一)连续式观测站(点)报表:月报表、年报表及电子版。
(二)间隙式观测站(点)报表:月报表、年报表及电子版(包括重要县乡公路)。
一般农村公路,每年9月5日、15日、25日三天进行24小时连续观测,将汇总结果(比重调查表)以正式报表及电子版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公路管理局。
所报送资料应按时、如实的提供公路交调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每年“春节”、“十一”黄金周期间重点路段交通量、车速数据调查工作结束,省属各公路管理局应上报交通量数据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路交调信息的采集、传输与存储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应确保安全、可靠。禁止采用第三方代管、转发。
第三十四条 省属各公路管理局公布公路交调资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经省公路管理局核定,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请审批。
第三十五条 公路交调信息为内部资料,应妥善管理,其中车速和拥堵情况等信息可向社会公众发布。年度统计报表、汇编资料、分析报告及全省汇总后的电子数据库文件应永久保存,其他统计信息保存年限应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六条 交调工作将作为省公路管理局每年工作检查内容之一,并抽查有关观测设备及观测数据,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十七条 省公路管理局对省属各公路管理局的交调工作实施定期考核和奖惩制度,对交调工作完成出色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数据质量较差的单位给予酌情处理,涉及个人的,与年度考核挂钩。
第三十八条 公路交调标志是全国统一的专用标志,是交通运输部为交调工作而设置的,不得用于与公路交调工作无关的其他用途(详见附件:公路交调标志说明)。
省属各公路管理局在工作中应按照以下要求正确使用该标志:
(一)交调站点(包括调查站房)的突出位置应设置公路交调标志。
(二)公路交调人员在开展现场调查时,须佩戴公路交调标志,调查现场附属设施应标识公路交调标志。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原《甘肃省公路交通量调查管理办法(试行)》(甘公省养〔200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说明:
一、公路交调标志是全国统一的专用标志,体现出对公路交通情况的调查与专注。
二、公路交调标志由图案和文字组成。上方运用JD(交调拼音首字母缩写)的字母“J”变形组成为眼睛的轮廓,中心眼球部分代表公路,下方文字为中文“全国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及英文“China Highway Traffic Survey”。
三、公路交调标志应附于各种与公路交调有关的设施、设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