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建设,规范公路养护管理系统的应用,保障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各公路管理局、公路管理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等)、养管站(专业养护队、养护工区)等。
第三条 全省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应用。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技术维护、组织协调等工作。
省属各公路管理局、公路管理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等)、养管站(专业养护队、养护工区)分别负责本单位养护管理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工作,并对各自发布养护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在应用公路养护管理系统时,各省属公路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用户应用公路养护管理系统的管理指导工作,监督辖区内用户的应用情况,审核上报信息,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章 系统用户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实行不间断运行。
根据隶属关系或业务关系,分级设定用户级别,只有申请并获得省公路管理局系统管理员审批的用户才有权进入和使用该系统。
增加或删减用户必须执行核查审批制度,作书面记录并需系统管理员审批。
第六条 公路养护管理系统用户分为系统管理用户(系统管理员)、一级用户(省公路管理局)、二级用户(省属各公路管理局)、三级用户(公路管理段和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和四级用户(养管站、专业养护队和养护工区),其中每级用户中分别设立高级用户(领导管理决策用户)和普通用户(工作人员维护信息用户)。
第七条 系统管理用户是指公路养护管理系统的后台维护用户,其权限为增添、删除、调整系统组织和用户,维护、更新、查阅、处理系统公共数据和陈旧数据。
第八条 一、二、三、四级高级用户可以查阅、统计本级用户权限内的所有养护管理信息,但不直接维护信息。
第九条 一、二、三级普通用户负责审核下级用户养护管理信息,更新维护本级用户养护管理信息,查阅权限内的系统其他养护管理信息,并利用系统做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三、四级普通用户负责及时更新所养护路段实时信息,接收上级养护管理信息,并利用系统做好日常养护工作。
第三章 信息维护管理
第十条 信息维护管理是指用户以本级帐号登陆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向公路养护管理系统提交变更后的信息。
用户更新的实时信息包括:路况信息、公路数据、路况评定、小修保养、养护质量、病害维修档案、自然灾害防治、和日常办公文件等。
路况信息等需在工作日当日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数据、病害维修档案、养护质量信息需在工作完成后三日内维护;路况评定、自然灾害防治等信息需在工作完成后五日内维护。
第十一条 系统使用人员如有疑问或遇到技术故障,可报告上级用户请求解决,上级用户应及时给予业务指导和技术答疑。遇到全局性、普遍性的操作困难或技术故障时,应及时报告省公路管理局系统管理员,由省公路管理局统一提供技术服务。
系统管理员和各级用户必须做好本单位信息备份。如有系统信息异常需查阅信息,应首先调阅本级备份信息资料,遇到疑问或障碍时,与省公路管理局联系。
第四章 系统应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管理系统操作应当执行《公路养护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的规定。二、三、四级用户系统应用权限职责见下表:
各级用户系统应用管理一览表
维护 项目 |
养管站(专业养护队、 养护工区) |
公路管理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 |
省属各公路管理局 |
路况状态信息 |
对发生的病害,车辆受阻情况以及特殊气象状况对交通的影响等相关信息进行填写,同时上传相关图片,图片的尺寸和大小严格按照系统规定处理;对已经处治完毕的病害信息或者已经恢复通车的信息及时维护。 |
查阅并审核养管站(养护工区)填写的路况信息;根据各种路况信息对公路通行能力的影响,确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 |
查询养管站填写的路况信息;查询公路管理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对影响交通的路况信息所做的应对措施;制定超出下属单位反应能力范围的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 |
公路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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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更新管养路段的路线、桥梁、隧道、涵洞等相关信息。 |
查询、审核公路管理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信息。 |
路况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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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认真组织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并把调查记录及评定汇总结果上传数据库,依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科学编制养护维修计划,积极实施科学养护。 |
小修 保养 |
巡查人员及时上传小修报告单;养管站(专业养护队)查询公路段编制的月度作业计划并参考执行;养护工区根据巡查情况,提前向高养中心报批月度作业计划;养管站(专业养护队、养护工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月度计划项目及小修报告单提出的小修任务。 |
查询、验收小修报告单;并根据病害维修档案原始数据督查病害维修过程及结果;公路管理段制定养管站(专业养护队)月作业计划并下达。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对上报的月度作业计划进行审批;考核验收月度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填写养护作业验收记录。 |
查询各养护单位本月养护生产任务完成情况。 |
日常养护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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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日常养护质量检查,并按照时限要求及时维护相关信息;依据检查结果制定养护维修计划。 |
查阅并审核公路管理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日常养护质量检查结果;审核公路管理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养护维修计划并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依据定期检查结果制定相应养护维修计划。 |
病害维修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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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各类病害维修档案的信息维护,同时上传相关图片,图片的尺寸和大小严格按照系统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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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损失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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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灾害损失相关信息;对有灾害隐患的路段进行必要的警示设置并维护信息;对本单位无法完全处治的灾害做必要的处理后上报公路管理局并维护信息。 |
查询灾害损失相关信息;监督审查灾害预防及处治措施及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下级用户无法完成的灾害处治工作并维护信息。 |
日常 办公 |
各级用户按照职能权限发布、维护、查阅日常办公信息,下级用户必须严格执行上级用户发布的办公指令。 |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管理系统是涉密系统,各级用户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保密规定,承担其所管理的公路养护管理系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第五章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系统保密范围包括服务器及其配套设备、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等。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管理系统系统程序和数据库服务器均设在省公路管理局,由省公路管理局统一管理维护。系统管理员每年度必须至少备份一次养护管理年度数据,系统设备报废、更换时,必须将其中所有相关信息数据清空。
第十六条 各级用户必须严格管理公路养护管理系统的登陆帐号和密码,应由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数据维护、审核以及上报相关信息等,严格实行定期更换密码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密码。
系统操作人员需要调整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新接手的操作人员应及时变更登录密码。
第十七条 系统使用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以非本级用户的账号登陆、查阅、修改信息。
(二)非本职工作人员操作使用本系统。
(三)对外公开公路养护管理系统软硬件设备的相关情况、用户命名规则和密码、设备和网络参数等信息。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用带病毒的计算机上传数据。
(六)其他危害系统安全和保密的行为。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各级用户要积极主动、全面应用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其主要管理部门应将系统页面设置为主页面。
系统将对各单位使用情况进行自动评定,结果计入年终考核成绩。凡系统应用不全面、不到位的,扣减次年管理费用10万元至30万元。
第十九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个人,由本级用户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省局将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原《甘肃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甘公省养〔2010〕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