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高效的我省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应急救援系统,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和解决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的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公路总段(分局)、局属单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与事后恢复重建、应急演练和宣传、应急培训与应急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市、州交通局应将管养的重点县道和旅游公路等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向省公路局报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性的危及公路安全和公路保护工作秩序的事件。
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处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公路总段(分局)、局属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全体动员机制,增强广大干部职工防范风险意识,提高避险救助能力,严格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做到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第五条 各公路总段(分局)、局属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防范和减少公路突发事件的发生。
省公路局、各公路总段(分局)应当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应当对公众开展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应当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各公路总段(分局)、局属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开展公路突发事件应对的日常工作。
省公路局设置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在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24小时/日全天候值班制度(值班电话:0931—8481004),具体负责全省公路突发事件信息传输和应对准备监管、预警及协调、落实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和本地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要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机构体系及其相应职责;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保障措施、事后恢复或重建的措施;危险源(区)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等防范措施;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区)如:桥梁、隧道、收费站点等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现场须注明的使用方法和标明的安全撤离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等事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设备、生活用品等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设备的购置、配备、监管、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第九条 建立全省公路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条 各公路总段(分局)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国道、省道突发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县道或重要旅游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向省公路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公路总段(分局)应当及时向省公路局报送信息:
(一)由于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引起的;
(二)高速公路预计超过6小时中断或阻塞的;
(三)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预计超过12小时中断或阻塞的;
(四)虽未引起长时间交通中断或阻塞,但出现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公路交通事件;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方式和内容应按照交通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向省交通厅、省公路局报告。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省公路局作出书面专题工作报告。除此之外的突发事件,由各公路总段(分局)在接到报告后,视事件严重程度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含路线名称、编号、发生时间、阻断位置、行政区域、管养单位等);
(二)事件原因、简要经过和影响路段及现场情况初步分析;
(三)公路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初步估计;
(四)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抢通方案、疏散或绕行方案等交通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及效果等等;
(五)各公路总段(分局)、局属单位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等;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六条 省公路局应急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应当及时审核并向上级机关报告或相关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各公路总段(分局)、局属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报告和举报电话等,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公路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 接到报告的公路总段(分局)、局属单位依照本办法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十九条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视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有必要组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人员构成应当包括突发事件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
第二十条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的专家储备库,由省公路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各公路总段(分局)、局属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检测项目,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以及设备设施,加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监测。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级别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进入预警期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
(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进入预警期后,除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重点路段、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如: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路段,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等;
(四)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五)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予以妥善安置;
(六)关闭或者控制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路段,防止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七)启用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部队请求支援,立即抢修被损坏的公路设施;
(八)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应当制定恢复重建计划,通过工程项目立项予以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公路局、各公路总段(分局)、局属单位应当对积极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其相应职责的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