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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公路管理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来源:  作者:  日期:2016-11-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全管理局公路养护重特大安全事故 ,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 保护职工人身、公共财产安全和职工财产的安全 , 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 维护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交通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 (甘教劳 [2004]41号)和《全省省养公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甘公发[2005]44 号 )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险情及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第三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

   ( 一 ) 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 根据政府应急预案的要求 , 建立管理局和基层单位应急处理机制 , 应急救援工作接受同级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的领导。

   ( 二 ) 实行统一指挥下的分级负责制,以单位为主 , 并根据事故的发展情况 , 采取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形式 ,充分发挥事故单位及地区的优势和作用。

   ( 三 ) 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损失。

第二章   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条  为做好全管理局公路养护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险情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事故险情突发时能迅速、高效的组织救援工作,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 , 分别制定出救援预案 , 报管理局备案 ;

   第五条  根据公路行业特点 ,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公路水毁抢修应急救援部分 ;

   ( 二 ) 各种大中型桥梁及公路设施损坏应急救援部分

   ( 三 ) 在国省道发生因水毁、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公路病害造成严重堵车的应急救援部分 ;

   ( 四 ) 公路施工中的深挖高填路段、易发生地质灾害地段、隧道、桥梁等重点部位的应急救援部分 ;

   ( 五 )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部分 ;

   ( 六 ) 沥青存储加热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用电设备等的应急救援部分 ; 

   ( 七 ) 作业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急救援部分 ;

   ( 八 ) 各类火灾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部分 ;

   ( 九 ) 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及不可预见险情应急救援部分。

   以上一、三款由养护计划监理科负责;第二款由科技教育科负责;第五、七款由人劳科科负责;第四、六款由应急保障中心负责;第九款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分别制定具体救援方案。

   第六条  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训练和演习及修订。制订预案的单位要定期组织训练和演习 , 把应急预案加以验证和完善 , 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预案得以实施和贯彻。同时 , 要求检查以下内容 :

   ( 一 ) 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畅通无阻 ;

   ( 二 ) 事故现场人员是否能安全顺利撤离

   ( 三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 ;

   ( 四 ) 有关抢险设备能否到位 ;

   ( 五 ) 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管理局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及时修改、补充、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条  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落实所需要的组织、人力、物力等各种要素及其调配关系的总和。在事故险情发生时,做到反应迅速、指挥灵敏、准备充分、措施得当 , 各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第八条  应急救援体系包括以下:

    ( 一 ) 组织机构。管理局成立以管理局长为总指挥 , 党委书记、副管理局长、工会主席、纪委书记为副总指挥,人劳科、养计科、技术科、行政办公室、党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单位也应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系统,接受地方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管理局的领导。

    ( 二 ) 救援队伍。由各基层单位抽调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等部门人员组成。同时取得当地公安、消防、卫生以及驻军等部门的支持 , 组建应急救援抢险队伍。

    ( 三 ) 物资设备。由管理局调配所属单位提供应急救援车辆和其他救援设备物资 , 并可根据险情需要,通过地方政府 , 紧急征用社会车辆和物资 , 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车辆、物资设备应列出名称、型号、数量、企业负责人及征用调度的方法和程序。

    ( 四 ) 通讯联络。管理局应急救援工作部门为行政办公室 , 联系电话 0937-6262070, 各单位也应明确应急救援工作部门和人员的联系方式,保障通讯网络畅通。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应建立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事故发展的最新动态,作出快速反应,做好值班记录。

   第九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职责 :

   ( 一 ) 贯彻落实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批示,提出应急处理措施 ;

   ( 二 ) 具体安排组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组织和实施;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 措施 ;

   ( 三 ) 及时掌握应急处理动态 , 调整和部署应急处理工作措施 ;

   ( 四 ) 日常工作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确保本单位所有在事故应急救援中需发挥作用 的人员和部门明确他们在事故发生救援预案中的职责 ;

   ( 五 ) 定期组织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

   ( 六 ) 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公布于众,接受监督

   ( 七 ) 完成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应急救援处理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条  遇险呼救。险情及事故发生后 , 事故单位应及时向管理局报告,管理局按照程序向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报告的同时立即向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呼救,并开展自救。

   第十一条  启动预案。当得知发生险情事故或收到遇险呼救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二条  紧急报告。各单位遇险情或事故后,必须按事故报告的程序紧急上报,同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事故报告必须经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上报,事故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

   ( 一 )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

   ( 二 ) 事故的简要经过、死亡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

   ( 三 ) 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 ;

   ( 四 )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抢救处理情况 ;

   ( 五 )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

   ( 六 ) 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

   第十三条  赶赴现场。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令,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施救。现场事故抢救工作人员应当本着" 救人高于一切 " 的原则,积极救治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人数和损失。

   第十五条  工作报告。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 , 逐级书面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具体详情。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应急救援人员按制定的预案经常进行培训和必要的演练,使其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救护规程,熟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救援行动的技能、方法、注意事项、常见 故障的处理和维护保养的要求等。

   第十七条  凡发生本预案所指以外的险情事故,各单位参照本预案执行。

   第十八条  经查实在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推诿扯皮、拖延时间或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管理局追究有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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