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逐步实现我省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H20-
2007,以下简称《标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和地域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养等级公路。等外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实行“行业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公路局负责指导、抽查全省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各公路总段(分局)负责所管养公路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应遵循客观、科学和高效的原则,鼓励使用先进的检测和评价手段,保证评定结果准确可靠,为科学编制公路养护计划提供客观依据。
尚不具备条件的公路总段(分局)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单项或全面进行检测评定。
第五条 公路总段(分局)要成立由分管公路养护的领导或总工程师为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检测评定队伍,加强培训教育,准确掌握检测与评定方法。
第六条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应严格执行《标准》及国家和行业其他相关规定。
其他规定中与《标准》内容不一致的,遵照《标准》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公路局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指导和督促公路总段(分局)做好技术状况评定工作,促进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决策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汇总、分析、抽检、复核公路总段(分局)报送的评定结果,确保评定结果真实可信。
(三)依据委托的专业检测机构抽检结果考核公路总段(分局)养护和公路检测评定工作。
第八条 公路总段(分局)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公路路况水平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主持辖区内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建立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数据库,按本办法规定向省公路局报送评定报告,并及时将评定结果反馈公路管理段或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
(三)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科学编制公路养护规划和计划,积极实施预防性养护。同时,依此考核公路管理段或高养中心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四)积极推行公路养护决策科学化,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编制公路养护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路管理段(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职责:
(一)在公路总段(分局)领导下参与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工作。
(二)负责日常养护检查工作。
(三)及时掌握公路技术状况,科学编制公路养护生产计划,组织开展养护工作。
(四)根据路况评定结果,有针对性的处治公路病害,提出公路养护预算建议。
第十条 在进行外业数据采集时,要严格按照《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章 检测与调查
第十一条 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调查包括路面、路基、桥隧(涵)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四部分。
(一)路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沥青路面检测包括路面损坏、平整度、车辙、抗滑性能、结构强度五项指标;水泥混凝土路面检测包括路面损坏、平整度、抗滑性能三项指标;二、三、四级公路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检测包括路面损坏、平整度两项指标;砂石路面只对路面损坏进行检测。其中,沥青路面损坏分十一类二十一项,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分十一类二十项,砂石路面损坏分六类。
(二)路基:路基损坏分八类。
(三)桥隧(涵)构造物:桥隧(涵)构造物包括桥梁、隧道和涵洞三类。
(四)沿线设施:沿线设施损坏分五类。
第十二条 路面病害检测宜采用自动化的快速检测方法。条件不具备时,路面损坏可人工检测。
路面平整度检测必须采用快速检测设备。
无论是否委托检测评定,路基、桥隧(涵)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均由公路总段(分局)采用人工调查方法,调查数据按《标准》的规定进行汇总、评定。
第十三条 《标准》中规定的“最低检测与调查频率”是对公路进行全面技术状况评定所必须数据的最低采集要求,不可替代现行的日常养护质量检查工作,日常养护检查仍应按照现行频率(每季度一次)和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日常养护检查的内容应根据《标准》进行调整,以路面损坏(PCI)、路基损坏(SCI)、桥隧(涵)构造物损坏(BCI)和沿线设施损坏(TCI)等为主要指标,尤其要高度重视高边坡、高路堤和桥隧(涵)构造物等危险源的检测调查,对发现的病害性质和影响程度要予以详细说明。
在日常养护检查评定时对MQI评定所需的路面平整度和车辙数据,可采用最近一次自动检测设备采集的数据。
第十五条 按《标准》中规定的“最低检测与调查频率”所进行的公路技术指标检测,应在该指标的最不利季节进行。我省区域内公路技术指标检测的最不利季节建议为8月中旬至10月中旬。
第十六条 病害类型的识别,应按照《标准》中规定的项目严格区分,特别是对同一病害,在轻重程度的判定上,必须按照《标准》严格区分。同一处有不同病害类型的,应按最严重(权重大、扣分多)的病害类型为判定依据。
第十七条 以面积计算的病害,应沿病害待修补边缘丈量其长度与宽度。以长度计算的病害,应按病害的实际长度丈量。
第十八条 安全设施是否缺损应以是否影响其使用功能、能否起到引导行车或是否有安全隐患(损坏、残缺、尺寸不规范、颜色不鲜明、污染等)为标准进行判断。
第十九条 凡是参加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的检测人员应本着客观、科学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做到调查数据准确、真实、有效。严禁修改各类调查数据,并按照规定做好数据的更新工作。
第四章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
第二十条 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应以1000m为单位进行检测评定。在路面类型、交通量、路面宽度和管养单位变化处,评定不受此限制,但检测评定长度不应超过2000m,还应与路面管理系统(CPMS)管理路段划分结合起来,不足1000m的按《标准》换算成整公里值。
第二十一条 桥梁、涵洞技术等级评定采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的等级评定方法,隧道技术等级评定采用《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03)的等级评定方法。
第二十二条 五类桥或危险隧道、危险涵洞的路段,MQI值为零。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已将路面车辙(RDI)列为独立检测评价指标。评定时,路面车辙损坏不得重复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路总段(分局)在做好数据汇总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状况评定,编制评定报告。评定资料应分线路分别装订存档,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检测评定范围;
(二)组织管理情况;
(三)分别列出每条线路、每个路段及公路总段(分局)管养所有路段的评定结果;
(四)评定过程发现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
(五)有关检测评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附相关的数据及图像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路总段(分局)应于每年11月1日前将评定结果报送省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路总段(分局)应及时公示本单位的路况服务水平,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经省公路局抽检复核(抽检里程不少于管养里程的10%),对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完成得好,数据真实客观,路况等级达到年度目标任务规定等级的单位,予以奖励。对于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评定结果不实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取消年终考核前三名的排名资格。抽检结果MQI综合平均值未达到年度目标任务规定等级的单位,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按公路总段(分局)总养护经费的0.5%扣减养护经费,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一个百分点计算。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所需经费从公路通行费和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支出预算中列支。